這個案子當初接的時候就跟客戶打了預防針,原本不是太困難的案子,問題出在他是二審才找來,平常二審找來是沒關係,不過這位客戶在一審問證人的時候問出問題,題目問的不好、答也答的不好,還被對方律師誘導,然後法官就用這個證詞判他敗訴,所以二審要贏,除了必須重新建構事實外,還要把一審認定的事實給推翻掉,難度自然是翻倍。
A小姐和B先生結婚後,在重劃區買了一間知名建商的預售屋,原本是要一人登記一半,但因為貸款利率的考量,代書建議登記在其中一個人名下,另一個人做預告登記,這樣就萬無一失,一方面享有比較低的利率,另一方面不怕哪天夫妻吵架把房子賣掉。
預告登記是規定在土地法79-1條,原本是為了保全某些請求權所為的限制登記,譬如說買賣房屋還沒過戶前,怕一屋二賣,索性就先做預告登記不讓他移轉,但後來實務上大家覺得這個制度也太方便了,一紙申請書就搞定,比什麼法院假扣押、假處分方便100倍,導致使用越來越浮濫,甚至在沒有請求權存在的時候,不是為了保全請求權,而是為了保全該不動產,也拿去辦限制登記。
A小姐和B先生商量後,決定把房子登記在A小姐名下,B先生作預告登記,當時B先生還抱怨幹嘛那麼麻煩辦這個,還是A小姐說服他的。
莫非定律就是事情往往會朝不好的方向發展,交屋後,他們因為要不要弄孝親房、要不要生小孩等瑣事一直在爭吵,新房子還沒搬進去,就鬧進法院打離婚官司,打完辦完離婚登記後,A小姐才發現房子的預告登記還沒塗掉,再去找B先生時已經晚了,B先生才不理她,只好再打一件官司。
通常打預告登記,最一般的作法就是去證明「債權請求權已消滅」或「債權請求權確定不發生」,就可以順利塗銷。而訴訟實務上就是看負舉證責任那一方有沒有對話紀錄、錄音、契約、證人等,只要能夠提出兩造間自始沒有請求權存在,或嗣後已經消滅的證據和證人,這類官司其實不會太難打。
這件在二審非常不容易重新說服法官再傳一次證人,重新問過一次後,因為事實已經非常明瞭,法官公開心證勸諭B先生,雙方各退一步後達成和解。
就像上面說的,典型的塗銷預告登記案,一般素人其實是可以自己打的,除非是缺乏直接證據,而需要透過論述去說服法院,或是標的金額比較高,需要繳納數萬、數十萬的裁判費,那就比較不建議冒險自己拚看看,因為若之後還要上訴二審,裁判費是要多納原審的1.5倍,反倒是花更多錢。因此,可以自己先衡量看看手上的證據、事實是否複雜、標的價值高低,來評估訴訟要如何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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