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小姐和陳先生婚後生了一個女兒,在女兒2個月大的時候,陳先生因案入獄,林小姐獨自一人照顧小女嬰,並在女兒滿1歲時提起離婚訴訟,法官判決兩人離婚,並由林小姐取得女兒的全部監護。
數年後,陳先生假釋出獄,開心的來看前妻和小孩,沒想到小孩不認識他,也不願意跟他出門,林小姐無奈陪著探視好多次也沒改善,另外又氣陳先生擺爛不付扶養費,索性就躲起來不讀不回。
陳先生數月看不到女兒,直接一張狀子告上法院,要求每個月要看兩次、每次兩天要過夜,林小姐看到聲請狀繕本就急了,女兒出生到現在,沒有一天離開媽媽,又因為單親的緣故,個性非常內向怕生,如果法官判陳先生贏,一想到超黏自己的女兒如果晚上沒有媽媽陪睡,她和女兒都會受不了。
雖然不同法官針對不同案子,基於個案性質一定會有不同的客製化裁判,但關於探視子女案,如果承審法官沒有特別量身訂做探視方案,或是疏忽了,一般普遍的探視方案頻率,就會像本案陳先生主張的一個月兩次、一次兩天過夜這樣判,這是林小姐完全不能接受的,林小姐認為她完全無法承受這樣的敗訴結果,所以委託律師協助。
因此,本案委託人林小姐不求勝訴,但底線是「探視方案絕不可以過夜」、「每月2萬元扶養費」。
訴訟中,律師一方面想辦法說服法院將庭期無限延後,必須完全拖住審理進度不讓法官審結下裁判,才可以在另一方面利用等不到裁判、探視遙遙無期的情況下,去說服陳先生完全接受林小姐的方案。
經過數月努力,律師成功取得陳先生信任,並完全按照林小姐提出的方案達成協議,同時撤回本件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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