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天夜裡,C先生找上謝律師,說警察到他家找他,請他去做筆錄,他做完筆錄後覺得很慌,覺得不找律師不行。
C先生是富二代,畢業後沒有出去找工作,爸爸拿了好幾串鑰匙給C先生,讓他去當包租公,其中有一串鑰匙,大約30隻左右,是某大學旁一棟學生宿舍,事情就是發生在這間學生宿舍。
C先生說,兩個月前租給一個大學生,女生,很漂亮,他當時有多看幾眼,但之後除了收房租和修繕之外,兩人沒有任何交集互動,一直到上個禮拜,那位房客因為偷養寵物的事情被其他房客檢舉,C先生有去她房間告誡她,並且在她同意下進房間查看,她也保證寵物在這幾天內會送走。
過了幾天,C先生接到這位房客的電話,稱她人在醫院忘了帶錢包和健保卡,希望房東用備用鑰匙去她房間幫她拿,C先生經不住她的拜託,等事情忙完,就拿備用鑰匙去宿舍。C先生說他進門時留了個心眼,怕被誣賴偷東西,還特地拿手機出來全程拍攝,從開門到翻找、一直到關門離開都有錄影,他當時覺得自己聰明極了。
C先生說,女房客告他性侵,就在他拿備用鑰匙開門進去的那一天,醫院的驗傷結果確實有受傷,而且屋內物品和衣服上也採到C先生的指紋,而C先生關於受託拿備用鑰匙開門拿錢包這件事,卻沒有留下任何錄音或訊息可以證明自己清白。
C先生說他確實沒有幹色色的事,還拿進房間找錢包時拍攝的影片給謝律師看,但謝律師直接打槍,因為這影片只能證明C先生拍攝的這一次沒有色色,不能完全排除他到底進去房間幾次。
偵查中,因為C先生堅持他沒有做,所以從頭到尾都是無罪答辯,而在檢察官第一次訊問時,謝律師從問題中發現房客陳述的案發時間點,和C先生事實上開門進去的時間點有一點不同,特別請檢察官記明筆錄,並且在之後想辦法將房客指述案發時間點限縮在一小段時間內,並再三確認不會更改後,當庭提出已經準備好的不在場證明,最後很幸運獲得不起訴處分。
原來,C先生當初接到房客電話後,並沒有馬上去拿鑰匙,而是把事情忙完,且他在拿完鑰匙後也沒有馬上拿去醫院,這就有了時間差,導致房客在做筆錄時誤判了案發時間點。而不在場證明的部分,其實是在C先生第一次找上謝律師時,謝律師當天就決定要保全相關的錄影和其他證據,否則因為偵查不公開,被告在偵查中其實就像是摸著石頭過河,根本不知道檢察官手上到底握有什麼證據和要告你什麼,有時一直到很後面才知道,就來不及蒐證證明清白了。
這邊律師有兩點建議,第一男孩兒也要懂得保護自己,像本件C先生在開門進房客房間前,能用錄音或訊息留下對方要求幫忙拿錢包的證據,第二妨害性自主罪章,大部分是重罪,沒弄好至少關個三五年,不管經濟許不許可,建議要找專業人士諮詢或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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